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9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代理人
- 蔡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請陳明本件債權人清冊所陳報470 萬元購屋貸款債務之債務
人為何人?該貸款有無抵押物供擔保?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2、請陳明聲請人配偶名下高雄市○○區○○路1073號房地、高
雄市○區○○街11號3 樓之3 房地目前是否仍有貸款未予清
償完畢(包含剩餘本金、每月應繳金額等節)?聲請人是否
為上開房貸之債務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