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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己○○、庚○○○、丙○○○、丁○○、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1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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