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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6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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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76,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並請儘速提出上訴理由狀,以利上訴審審理。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6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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