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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1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林玉心王奕勛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15號

上訴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49,300 元,應繳裁判費為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1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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