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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9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29號

上訴人
即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妍蓁(原名李春秀)、蕭文山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029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2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33,1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