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施一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4 號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8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4 號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8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