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丁○○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王碩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美濃鎮農會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4,02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3,1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