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8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2829號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地下1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戊○○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丁○○
- 兼前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