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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5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5539號

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靜宜大學時,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合計借款本金新台幣46,48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5年08月1 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6,48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附表97年度促字第15539 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甲○○│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46,480││7月01日起  ││六│││元│││││└──┴───┴─────┴──────┴──────┴───────┘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甲○○│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46,480││8月02日起  ││六,逾期在六個 │││元││││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53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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