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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43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4372號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債務人
伸奇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壹佰柒拾伍萬貳仟零壹元②貳佰貳拾參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②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五點四九②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②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4372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