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2 號給付退休
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1,473,8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2 號給付退休
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1,473,8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