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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1,

262 元,應繳裁判費為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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