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號
- 原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1,
262 元,應繳裁判費為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廖純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