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慶輝即上鼎工程行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