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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3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7329號

債權人
甲○○
債權人
丁○○
債權人
己○○
債權人
辛○○
債權人
癸○○
債權人
子○○
債權人
卯○○
債權人
辰○○
債權人
巳○○
債權人
午○○
債權人
未○○
債權人
亥○○
債權人
乙○○
債權人
戊○○
債權人
債權人
庚○○
債權人
戌○○
債權人
天○○
債權人
丑○○
債權人
地○○
債權人
壬○○
債權人
丙○○
債權人
申○○
債權人
債權人
寅○○
債權人
前列二十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債權人
寅○○
債權人
寅○○共同送達代
債務人
金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1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零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㈧債務人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㈨債務人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捌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㈩債務人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寅○○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329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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