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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2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1237號

債權人
庚○○
債權人
D○○
債權人
申○○
債權人
戊○○
債權人
地○○
債權人
宙○○
債權人
寅○○
債權人
宇○○
債權人
丁○○
債權人
玄○○
債權人
癸○○
債權人
丑○○
債權人
A○○
債權人
之1
債權人
B○○
債權人
之1
債權人
亥○○
債權人
酉○○
債權人
巳○○
債權人
陳上卿
債權人
戌○○
債權人
辰○○
債權人
卯○○
債權人
甲○○
債權人
己○○
債權人
午○○
債權人
C○○
債權人
J○○
債權人
H○○
債權人
乙○○
債權人
E○○
債權人
F○○
債權人
未○○
債權人
子○○
債權人
壬○○
債權人
G○○
債權人
黃○○
債權人
天○○
債權人
丙○○
債權人
辛○○
債權人
前列三十八人共同
債務人
一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
送達代收人沈志祥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庚○○給付新台幣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D○○給付新台幣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申○○給付新台幣拾肆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給付新台幣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地○○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宙○○給付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寅○○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宇○○給付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給付新台幣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玄○○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癸○○給付新台幣拾壹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丑○○給付新台幣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A○○給付新台幣拾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B○○給付新台幣拾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亥○○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酉○○給付新台幣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巳○○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上卿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戌○○給付新台幣拾肆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辰○○給付新台幣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卯○○給付新台幣拾伍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給付新台幣拾壹萬參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午○○給付新台幣拾伍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C○○給付新台幣捌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J○○給付新台幣拾捌萬壹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H○○給付新台幣拾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E○○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F○○給付新台幣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未○○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子○○給付新台幣拾萬參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壬○○給付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G○○給付新台幣拾壹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給付新台幣拾貳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天○○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台幣拾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辛○○給付新台幣拾捌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光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23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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