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2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1237號
- 債權人
- 庚○○
- 債權人
- D○○
- 債權人
- 申○○
- 債權人
- 戊○○
- 債權人
- 地○○
- 債權人
- 宙○○
- 債權人
- 寅○○
- 債權人
- 宇○○
- 債權人
- 丁○○
- 債權人
- 玄○○
- 債權人
- 癸○○
- 債權人
- 丑○○
- 債權人
- A○○
- 債權人
- 之1
- 債權人
- B○○
- 債權人
- 之1
- 債權人
- 亥○○
- 債權人
- 酉○○
- 債權人
- 巳○○
- 債權人
- 陳上卿
- 債權人
- 戌○○
- 債權人
- 辰○○
- 債權人
- 卯○○
- 債權人
- 甲○○
- 債權人
- 己○○
- 債權人
- 午○○
- 債權人
- C○○
- 債權人
- J○○
- 債權人
- H○○
- 債權人
- 乙○○
- 債權人
- E○○
- 債權人
- F○○
- 債權人
- 未○○
- 債權人
- 子○○
- 債權人
- 壬○○
- 債權人
- G○○
- 債權人
- 黃○○
- 債權人
- 天○○
- 債權人
- 丙○○
- 債權人
- 辛○○
- 債權人
- 前列三十八人共同
- 債務人
- 一全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I○○
- 送達代收人沈志祥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庚○○給付新台幣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D○○給付新台幣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申○○給付新台幣拾肆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給付新台幣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地○○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宙○○給付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寅○○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宇○○給付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給付新台幣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玄○○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癸○○給付新台幣拾壹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丑○○給付新台幣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A○○給付新台幣拾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B○○給付新台幣拾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亥○○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酉○○給付新台幣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巳○○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上卿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戌○○給付新台幣拾肆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辰○○給付新台幣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卯○○給付新台幣拾伍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給付新台幣拾壹萬參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午○○給付新台幣拾伍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C○○給付新台幣捌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J○○給付新台幣拾捌萬壹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H○○給付新台幣拾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E○○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F○○給付新台幣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未○○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子○○給付新台幣拾萬參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壬○○給付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G○○給付新台幣拾壹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給付新台幣拾貳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天○○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台幣拾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辛○○給付新台幣拾捌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