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31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3197號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元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八十四年八月三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51,100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7,536 元整。(三)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756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