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11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
年10月29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 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1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
年10月29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 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