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28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554,8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