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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28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554,8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28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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