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8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14日本院97年度婚字第88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離婚部分,係因非財產上訴訟之請求者,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仟伍佰元;就剩餘財產分配部份,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捌拾捌萬零肆佰參拾伍元,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合計上訴人應繳交之上訴裁判費為壹萬玖仟零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提上訴理由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