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法字第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法字第23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
校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局於民國87
年8 月30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62年9
月5 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因應環境之實際需要及強
化董事會之組織功能,乃於97年5 月18日提請第12屆第16次
董事會會議決議而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並經報請主
管機關即教育部同意核備,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
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函及
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章程部分,
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即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