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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法字第23號

變更捐助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法字第23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
    校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局於民國87
    年8 月30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62年9
    月5 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因應環境之實際需要及強
    化董事會之組織功能,乃於97年5 月18日提請第12屆第16次
    董事會會議決議而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並經報請主
    管機關即教育部同意核備,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
    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函及
    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章程部分,
    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即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法字第2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捐助章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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