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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44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朱玲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44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更生抗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消費者

債務清理抗告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

費,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44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生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