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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64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66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2年度裁全字第2455號裁定,命相對人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1 千萬元之範圍內得為假扣押,然相對人迄今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借款等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92年4 月29日以92年度裁全字第2455號裁定准許,並以本院92年度執全字第1144號執行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惟相對人早於92年4 月25日即向本院提起清償借款之民事訴訟,經本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369 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查核屬實。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提起訴訟,則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64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命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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