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66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2年度裁全字第2455號裁定,命相對人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1 千萬元之範圍內得為假扣押,然相對人迄今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借款等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92年4 月29日以92年度裁全字第2455號裁定准許,並以本院92年度執全字第1144號執行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惟相對人早於92年4 月25日即向本院提起清償借款之民事訴訟,經本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369 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查核屬實。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提起訴訟,則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