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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323號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5 月9 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46,536 元及利息、違約金,經本院於97年5 月13日以97年度促字第29402 號准予核發,被告於收受前開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3,365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2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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