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抗字第442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李昭彥鄭凱文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抗字第442號

抗告人
甲○○

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保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97年12月5 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3 編第1 章之規定。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抗告不合法駁回之。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更生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更生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院以裁定行之,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消債條例第5條第1 項、第11條第1 、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據上,更生事件既以地方法院之合議庭為終審法院,自屬不能抗告於上級審之事件,則本院合議庭依當事人請求,就更生事件所為第一審之裁定,依同一法理,亦不得抗告於上級審法院,合先敘明。

㈡又抗告人於更生事件抗告程序繫屬本院期間,所為保全程序之聲請,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即生終審裁定之效力,揆諸前揭說明,自屬不得抗告於上級審之裁定。抗告人就該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即有未合,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至於本院於97年12月5 日作成駁回保全處分聲請之裁定文末,固誤載為得抗告,然原裁定既屬不得抗告之裁定,自不因上開誤載而成為得抗告之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抗字第44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生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