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1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酌依聲請人之主張准予更生後,裁定送達之郵務費用,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爰裁定命聲請人預納。聲請人如聲請人未依期限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本院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6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生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