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77 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77 號
- 抗告人即相對人
- 甲○○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
177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 月4 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
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77 號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
177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 月4 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
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