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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77 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77 號

抗告人即相對人
甲○○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

177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 月4 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

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77 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