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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98號

原告
陽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538 元,【計算式:20,963.96美元×臺灣銀行97年11月6日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2.987元=691,53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9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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