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皇旺橡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76,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並請儘速提出上訴理由狀,以利上訴審審理。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