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訴人與被告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因97年度訴字
第130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79,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06號
上訴人與被告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因97年度訴字
第130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79,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