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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6號

請求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6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36號請求減少

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減少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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