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6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36號請求減少
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