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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37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玉心王奕勛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78,602 元,應繳裁判費為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3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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