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78,602 元,應繳裁判費為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3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78,602 元,應繳裁判費為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