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6號
- 上訴人
-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起訴請求更正分配表,更正後增加分配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8,698 元(344,636 +1,183,964 +
254,507 +545,591 =2,328,698)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2
8,698 元(本院於98年2 月4 日所為之裁定,予以更正)。是以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扣
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第二審裁判費32,388
元外,尚有第一審裁判費2,475 元、第二審裁判費3,712 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