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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6號

上訴人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起訴請求更正分配表,更正後增加分配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8,698 元(344,636 +1,183,964 +

254,507 +545,591 =2,328,698)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2

8,698 元(本院於98年2 月4 日所為之裁定,予以更正)。是以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扣

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第二審裁判費32,388

元外,尚有第一審裁判費2,475 元、第二審裁判費3,712 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6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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