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朱立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8,247 元,應繳裁判費為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