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29號
- 上訴人
- 即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天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妍蓁(原名李春秀)、蕭文山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029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2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33,1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