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乃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戊○○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王志哲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20 號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199,317,4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06,26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