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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號

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楊國祥李怡諄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20 號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199,317,4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06,26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 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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