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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8號

拆屋還地 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楊富強吳文婷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8號

上訴人
乙○○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5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 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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