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8號
- 上訴人
- 乙○○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5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 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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