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6號
- 上訴人
- 大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林碧雲
- 上訴人
- 人
- 上訴人
- 立同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炳焜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綺襄、劉杰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明原
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主文第1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92 萬5,766 元,應繳上訴裁判
費4 萬5,010 元;另上訴人大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就原判決主文
第2 項之上訴利益為38萬5,506 元,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6,2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