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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朱玲瑤洪能超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6號

上訴人
大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林碧雲
上訴人
上訴人
立同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炳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綺襄、劉杰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明原

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主文第1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92 萬5,766 元,應繳上訴裁判

費4 萬5,010 元;另上訴人大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就原判決主文

第2 項之上訴利益為38萬5,506 元,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6,2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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