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肇隆
- 訴訟代理人
-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
朱俊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賜斌等人間因97年度醫字第7 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
3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