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十全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923,2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9,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