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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
原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十全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923,2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9,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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