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4 號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8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