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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丁○○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王碩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美濃鎮農會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4,02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3,1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