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30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丙○○
即原告
丁○
即原告
乙○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為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1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3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