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鼎城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98年度勞訴字第13號給付退休金差
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