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9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3911號
- 債權人
- 高雄縣永安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捌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