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7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77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5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甲○○於92年4 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 00000000 卡別:Visa。相對人至97 年2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4,702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2 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54775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 │97年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24702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