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洪心翎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送達代收人
謝洺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送達代收人
胡佑彬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送達代收人
郭柱谷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送達代收人
邱建榮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廖建傑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送達代收人
劉惠齡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送達代收人
陳麗智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送達代收人
彭及聖
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送達代收人
林欣醇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送達代收人
陳志宇
債權人
洪永杰
債權人
陳秀怡
債權人
梁瑞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代理人
吳寶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達可分配之時,業經作成分配表,記載各債權人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除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外,並送達全體當事人,此有分配表一件在卷可憑。茲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業經分配完結,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