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8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826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非
財產權而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官 施敏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82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非
財產權而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官 施敏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