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7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乙○○間請求撤銷財產分配契約公證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3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 官 王俊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