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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79號

撤銷財產分配契約公證書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俊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79號

原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乙○○間請求撤銷財產分配契約公證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3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7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財產分配契約公證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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