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事聲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事聲字第4號
- 抗告人
- 乙○○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
月6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事聲字第4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
月6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