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救字第48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國民
- 相對人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原住民弱勢團體、單親,生活陷入困境;因遭被告違法吊扣駕照「永久年」,迫使喪失勞動能力,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並提出第三人「丙○○」之名片、山頂村村長簡富松出具證明書影本為證。
三、經查︰
㈠上開第三人「丙○○」之名片乙紙,與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意旨或本案訴訟之原因事實無關,不生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效果。
㈡細繹山頂村村長簡富松出具證明書影本內容以觀,除出具日期為94年3 月30日,已逾4 年之久等情,姑暫恝置勿論外,乃為第三人方億涓打零工,家境清寒,生活困難等情之證明文件,惟方億涓為聲請人之前配偶,並已於96年2 月27日與聲請人離婚乙節,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聲請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殊難認與聲請人之訴訟救助聲請或本案訴訟有何關連;且方億涓目前亦非與聲請人設籍或共同居住一處,此觀諸該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即明。是以,誠難憑該紙證明書影本,以為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非顯無訴訟之望等釋明證據,至為明灼。
㈢又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目前非為列冊補助之中低收入者乙節,有高雄縣大寮鄉公所98年6 月2 日大鄉社會字第0980010860號函附卷足憑;矧以,聲請人97、96、95、94年度均有薪資所得,其中97年度部分薪資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326,520 元,獎金給予則為5,600 元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洵堪認定,委難認聲請人為無資料支出訴訟費用至明。
㈣此外,聲請人別無其他證據以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非顯無訴訟之望,誠難謂本件聲請合法。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